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2025年12月30日)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要求,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坚决落实耕地保护目标
划定不低于15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和166万亩耕地保护空间,逐级分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红线决不突破。
(二)深入推进田长制
持续推动市、区、乡镇、村四级田长制责任体系落实,提升基层田长履职效能。充分发挥田长制沟通协调机制作用,推动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务、统计、园林绿化等部门协同履职,形成耕地保护合力。
(三)严格开展耕地保护责任考核
结合国家对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健全市委、市政府对各涉农区考核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考核内容、评分细则,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二、持续优化耕地布局
(四)坚持规划引领
建立市、区、乡镇三级耕地保护规划编制体系,市级规划明确耕地保护总体安排,区级规划细化耕地布局与目标任务,乡镇规划开展详细设计和组织实施。加强耕地保护规划与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有效衔接。
(五)规划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区
结合市、区两级耕地保护规划编制,在耕地保护空间与耕地潜力资源相对集中区域,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区(以下简称大田),将耕地补充、质量提升和适度规模经营等农业生产活动引导在大田内集中实施,逐步建成“百亩园、千亩方、万亩片(带)”。
(六)建立耕地集中连片优化机制
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年度体检等为抓手,建立耕地保护空间“优进劣出、整进散出”的布局优化机制,结合耕地保护规划实施,逐步推动耕地保护空间向大田集中,引导全市粮食和蔬菜种植任务落实在耕地保护空间内。
(七)统筹推进非建设空间布局优化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大田引领非建设空间布局优化。进一步做好林水空间与大田的融合布局。在坚决落实耕地保护目标的前提下,对大田内纳入耕地潜力资源的园地、林地等择优复耕,允许大田外相对零散的耕地宜林则林、宜水则水,推动城市绿色转型。
三、全力提升耕地质量
(八)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按照《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细化贯彻落实举措,到2035年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对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立项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结合耕地保护空间布局优化机制,逐步将其调出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大田内资源禀赋好、生产潜能大、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或一般耕地等面积补划。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标准,稳定相关投入。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责任,推进整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监督和考核评价。
(九)加强耕地灌排保障体系建设
科学编制本市农田灌溉发展规划,促进田水空间布局匹配。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完善田间灌排工程体系,稳步提升农田灌溉用水效率。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十)实施有机质提升行动
落实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指导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采取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等用地养地措施。改良培肥土壤,提升耕地地力,确保耕地有机质只增不减。
(十一)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制度
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适时开展土壤普查。建立健全市、区两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完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制度。落实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强化耕地质量提升资金保障。
四、积极发挥耕地生态功能
(十二)开展耕地生态保护修复
加强耕地面源污染和耕地退化防治,维持耕地生态系统整体稳定。鼓励推广应用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强化农田生境保护。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耕地生态保护和修复。
(十三)提升耕地减排固碳水平
科学合理种植高产低碳品种,支持推广绿色、高效粮食和蔬菜生产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动农作物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增产与减排协同。
五、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四)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
将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大田内的各类非耕地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补充耕地。坚持“以补定占”,综合考虑现状稳定利用耕地规模与耕地保护目标,确定年度允许占用耕地的规模上限。明确耕地保护空间内与耕地保护空间外差异化的耕地占补平衡规则,从严守护连片优质耕地,满足相关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不挂钩占补平衡指标。
(十五)强化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
制定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施细则。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加强耕地保护目标预警管理。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从严管控耕地占用和流出,根据占用耕地用途和主体,明确差异化的补充耕地要求,禁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十六)完善补充耕地验收机制
制定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负责补充耕地验收工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含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刚性约束,确保全市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探索补充耕地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统筹设计和实施。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各区做好补充耕地验收费用预算保障。
六、深入推动耕地永续利用
(十七)完善耕地用途管制
聚焦农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优化国土变更调查耕地认定标准。强化耕地用途转用监督,严控无序占用耕地。根据全市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监测与评价,推动播种面积落图。对撂荒地综合采用土地托管、代种代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措施,结合农时恢复生产。
(十八)推动适度规模经营
强化“村地区管”机制和乡镇政府引导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完善与大田相匹配的现代农业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对大田进行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健全涉地经济合同用途履约监管工作机制。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点状配套用地政策,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强化现代化都市农业建设,拓展耕地产业链、价值链,推进农村地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九)健全耕地保护利益保障机制
健全种植主体的收益保障机制,落实价格、补贴、保险政策。探索耕地保护奖励机制,完善促进本市耕地保护的资金政策。
(二十)强化科技赋能
紧盯世界农业科技前沿,完善耕地保护利用科技创新支持政策,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科技领军企业与人才,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农业中关村建设,打造“种业之都”,培育特色作物,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完善耕地保护利用智慧管理系统。
七、强化保障措施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对耕地保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的领导。严格督察执法,建立健全落实耕地保护“长牙齿”硬措施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督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贯通协调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协作配合,深化落实“田长制+检察”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实事求是、尊重规律,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法律政策与耕地保护规划解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各界树立严格保护耕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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