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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实行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文章来源:怀柔区委组织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9

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怀柔区出台了《纪检监察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规定》明确报告个人事项干部范围为全区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具体包括: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全体人员(含事业编制干部、工勤人员);各单位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监察科科长、副科长及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

《规定》要求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于每年131日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有关事项内容: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方面,主要包括本人及子女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主要包括本人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新购或置换汽车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情况。

同时,纪检监察干部在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在事后30天内填报《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新任纪检监察干部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纪检监察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纪检监察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纪检监察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区纪委统一受理,并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个人报告事项真实性进行抽检核查。对于隐瞒不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纪检监察干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不同程度处理;对于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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