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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市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速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09

近日,本市召开市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会,市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步伐再次提速。市纪委监委要求,今年10月31日为市管企业完成机构调整、职责划转的最后时限,企业党委要把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任务作为近期重点,倒排工期。

市委此前印发了《关于深化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纪委监委分类制定了《关于推进市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此次改革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改革目标。

推动改革,首先要全面领会改革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过去,市管企业纪检工作在机制体制上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同时接受市纪委监委、市国资委党委、企业党委等多头领导,工作机制不顺畅,独立性不够;企业纪委只能执纪,不能执法,执纪手段相对单一等。

此次改革,通过制度创新,着力构建具有首善标准、北京特色、国企特点的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倒逼市管企业围绕决策执行监督的权力配置,完善组织机构、优化治理能力、提升治理水平。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三为主”领导。

市纪委副书记(常委)、市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市管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市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协助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协调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日常工作,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和考核评价以市纪委监委会同相关部门为主,实行交流任职。市管企业下属企业纪检机构不管是京内京外企业、境内境外企业还是党组织关系在地方但干部管理权限在企业总部的双管企业,也落实“三为主”的领导制度。

赋予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监察权,打通监察全覆盖的“最后一公里”。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可以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和使用调查措施。赋予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的调查权,可以行使包括谈话、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的监察权,确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财产权利措施的,报市纪委监委批准后,以市纪委监委名义实施。

此次改革还加强了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队伍建设,优化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监察专员由纪委书记兼任,不再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在内设机构设置上,有条件的市管企业可以按照综合类、监督检查类、审查调查类等设置部门,人员较少的可以不分设,但要按上述要求,分类配备人员,做到专人专岗。

确保改革成效,关键在于市管企业党委落实好管党治党和领导改革的主体责任。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各市管企业党委成立本企业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对本企业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负总责。此次改革涉及到企业运营、机构整合和人员管理等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且全市统一将10月31日作为市管企业完成机构调整、职责划转的最后时限。

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承担好全面从严治党监督重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市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企业纪委责任重大,承担着企业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重任。”北汽集团纪委书记石喜军说,北汽集团将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决接受市纪委监委领导,扎实推进改革的各项工作。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规定,调查本企业非市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案件,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如果发现本企业非市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上报市纪委监委报告,经过批准或指定管辖后,移交给相关的区纪委监委调查。

此外,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要特别注意,市纪委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派驻机构请示报告工作的办法》,规定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的处理、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制发等九项(类)需要请示的事项,以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和建议等二十四项(类)需要报告的事项,一定要以书面方式和企业纪委名义,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将请示报告的事项报送市纪委监委,一旦出现迟报、漏报、错报和隐瞒不报等行为,会被严肃追究责任。

“市监委赋予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监察权,对干部队伍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强约束,在行使权力上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要严之又严,做让党和人民放心的纪律部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陈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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