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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三个细化”扎实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文章来源:房山区委组织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7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精神,房山区结合地区实际,就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的几个关键节点进行了细化,让处置工作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一、细化“自行脱党”情形,让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更科学合理。在明确了限期改正、劝退、除名3种处置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对“自行脱党”的情况认定。即,看其是否连续6个月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表现,同时还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分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对由于党组织不健全、开展活动不正常、接转组织关系不及时等组织原因,或因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以及出国留学、务工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自行脱党”。对那些由于理想信念动摇、组织观念淡薄,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党的活动、不愿意交纳党费、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应当视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二、细化“调查核实”程序,让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更规范严谨。结合基层实践,重点对处置程序中的“调查核实”程序进行细化。一是明确调查核实的具体步骤。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初步认定后,党支部应成立至少有本支部2名正式党员参加的调查组,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调查中,采取查阅支部组织生活记录,与支部其他党员、了解被调查人情况的群众进行个别谈话,请有关部门协助取证等多种方式,查清和认定党员不合格表现的事实。之后,由调查组与本人谈话,核对不合格表现事实,听取其陈述和说明。二是明确基层党委参与调查或直接调查的情形。对于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是支委会成员的,或与党支部书记是近亲属关系的;涉及情况比较复杂,调查核实难度大,仅靠党支部难以查清的;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软弱涣散的;作出初步认定后,党支部无故拖延,长期不安排调查核实的,以及存在其他必要情况的,基层党(工)委应参与调查或直接调查。

三、细化“形成决议”步骤,让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更客观公正。一是做好会前准备包括:确定支部大会时间,并报告所属党(工)委;通知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会议,对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通过适当方式通报有关情况、征求其处置意见,做好书面记录;通知拟处置对象到会,对不能到会的,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备查;印制表决票和相关材料。二是严格会议程序。第一步: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说明会议议题,对客观公正地讨论和表决等提出要求;第二步:支部组织委员通报拟处置党员的基本情况、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以及支委会拟处置意见;第三步:由拟处置党员说明情况或申辩,其他党员为其作证和辩护;第四步:组织党员讨论支委会拟处置意见,要求每名党员都应发表意见。讨论时,拟处置对象需回避;第五步:无记名投票表决,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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